下班途中遇车祸获侵权赔偿后,法院支持员工再享工伤待遇

下班途中遇车祸获侵权赔偿后,法院支持员工再享工伤待遇

法院明确:除医疗费外,工伤保险待遇不适用侵权“填平原则”

近日,山东省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能否在已获得侵权方赔偿的情况下,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该案判决对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案情显示,2023年3月,刘某某入职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年7月12日傍晚,刘某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某全身多处骨折及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住院治疗累计92天,并先后从侵权人王某及其保险公司处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2万余元,该笔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

2024年3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随后,刘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并获得仲裁支持。

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主张,刘某某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全额赔偿,若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将构成重复获利,违反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任何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虽已获得侵权赔偿,但其中仅医疗费属于已足额填补的直接财产损失。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均具有工伤保险特有的社会保障与补偿性质,不属于法律禁止重复获赔的范围。

法院进一步指出,“填平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而工伤保险制度兼具社会保障功能与损失补偿属性,除医疗费用外,其他待遇项目并不适用该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第三方侵权赔偿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法院查明刘某某已向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最终,茌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6640元

本案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时,除医疗费用外,仍有权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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