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生成式内容权益纠纷的案件,对当前数字内容创作领域的权益界定提供了司法参考。
据央视新闻报道,上海某文化企业通过特定文字指令组合,生成了一系列艺术图像,并将其公开发布于网络平台。此后,企业发现两名网络用户使用完全相同的文字指令,生成了风格高度近似的画面,且相关成果被收录于一册艺术图鉴中。
原告企业主张,其使用的文字指令体系体现了独特的创作构思与审美选择,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指令生成并发布内容,涉嫌侵犯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方则辩称,相关文字指令仅为普通词汇的排列,属于思想范畴而非具体表达,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表达,且需体现作者个性化的智力投入。本案中,涉诉文字指令虽包含一定的构思意图,但在表达形式上未展现出足够的个性化创作特征,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认定标准。
判决同时指出,若将此类简易词汇组合纳入作品保护范围,可能对语言资源的正常使用形成不当限制,不利于技术应用与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亦有悖著作权法促进文化创新的立法宗旨。
基于上述认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原告对涉案文字指令不享有著作权,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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