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关于遗失物品返还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郭某某不慎在路上丢失了一只金手镯,随后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拾得者陈某某。

陈某某声称,他出于好奇将手镯带回家给孩子当玩具,后来因为发现手镯掉色,误以为是假货,便将其丢弃至垃圾桶,因此无法将原物归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后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给权利人,且在物品交至相关部门前,拾得者有责任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坏或丢失,拾得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某如果无法归还金手镯,则需赔偿郭某某16568元。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非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愿而遗落在他处并失去控制的动产。拾得遗失物的人实际上是在为失主临时保管物品,并没有获得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公众在拾得遗失物品时,应当及时归还给失主,或者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将物品送至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占有或处理。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品损坏或丢失,拾得者需要对失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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