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近日通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

1997年5月,许某入职当地一家科技公司。自2008年5月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某担任商务经理职务。

工作期间,许某视力持续恶化,最终被评定为一级视力残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2023年2月,公司与许某达成一致:自当年3月起,许某无需打卡考勤,薪资由每月8450元调整为3300元,离岗休养。此后双方保持这一稳定状态。

2024年1月,公司突然通知许某,从1月1日起须通过门禁设备进行考勤,但始终未告知具体打卡地点。许某多次主动询问,均未得到公司正面回应。

2024年5月,公司以许某长期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许某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仅获得出具离职证明的支持,其他诉求被驳回。随后,许某向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与许某此前已就免考勤达成长期约定,单方面变更考勤规则未协商一致,且刻意隐瞒打卡关键信息,实质上是蓄意制造“旷工”局面,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余元,2024年1月至5月工资1.1万余元,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上诉后,武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设置考勤陷阱等变相手段侵害员工权益;变更劳动规则应协商一致、明确告知,蓄意违法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

点赞(5)

评论列表共有 0 条评论

立即
投稿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