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公司注销后员工工资及赔偿金支付的案件。2024年8月,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小东通过面试后于8月14日正式入职。然而,仅工作三天后,小东于8月16日晚收到公司通知,被告知无需再来上班。更令小东惊讶的是,他发现A公司在其离职后不久便办理了注销登记。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王某、张某支付其三天工资689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王某、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小东工作的前三天仅为培训期,旨在考察其工作能力,因其未能达到要求才被辞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在A公司指定地点工作,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应支付小东三天工资共计689元。同时,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东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辞退,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由于A公司已注销,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张某向小东支付工资689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5000元,并驳回小东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司注销并非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企图通过注销来逃避债务是行不通的。劳动者在面对类似困境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向法院起诉原公司股东等责任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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