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吉林长春一家企业以消费券代替工资的行为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相关部门约谈,若调查属实,将立即要求企业纠正违法行为。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这家企业使用面值不等的消费券发放工资,并限制在特定场所使用。有网友质疑,这是否为克扣或拖欠工资的变种。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任何以其他方式支付工资的行为,都涉嫌违反劳动法。该企业以消费券代替工资发放,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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