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直播行业的案件,该案件中,一名主播因拒绝进行暧昧聊天而被其经纪公司解约,并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案件的基本案情是,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中明确段某的工作范围,并规定其有权拒绝色情、暴力等有损人格、名誉的表演。然而,在合作几个月后,该传媒公司为了提高直播收益,要求段某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段某因个人道德和家庭压力拒绝,随后遭到传媒公司的解约和违约金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传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但关于传媒公司要求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指出,传媒公司要求段某进行的暧昧聊天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不符合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传媒公司违约在先。段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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