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件涉及一名女员工薛女士被公司单方面调岗并解雇的情况。薛女士自2009年12月起在一家管理公司工作,后来担任电商交易部主管。2022年12月,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未经与薛女士充分协商,便将她从主管岗位调至专员岗位,并要求她到新岗位报到。
薛女士对此调岗表示不同意,并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随后,公司以她未到新岗位报到、连续旷工为由,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未就调岗的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且在沟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商。因此,薛女士不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旷工。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薛女士支付16.4万元赔偿金,加上2022年度绩效工资和年休假工资,总计17.1万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这起案件凸显了用人单位在调岗及解雇员工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合理性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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