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消息,据媒体报道,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规定:女职工怀孕前需要提交生育申请,没有提交申请怀孕的,扣除14个月绩效奖金。
2020年7月,王某怀孕,2021年5月分娩,同年8月返岗工作。
2022年4月,该公司向王某发通知,因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没有提前提交生育申请,公司酌情自2021年9月起扣除王某7个月绩效奖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9月到2022年3月期间的绩效奖金14123元。
最终双方经过调解,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扣除的绩效奖金,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专家指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且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举报)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