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案情显示,李先生在直播平台上认识并爱上了张女士,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不同方式向张女士支付了总计280万元人民币,包括100万元的转账和140万元用于购车及办理牌照,车辆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

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李先生随后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款项。李先生认为这些款项是作为彩礼,基于结婚的预期,现在双方未能结婚,张女士应返还这些款项。张女士则辩称,双方没有明确的婚约,李先生的赠与是出于追求她的目的,并非以结婚为前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交往期间有结婚的意图,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应返还婚约财产。法院判决,张女士需返还李先生240万元,扣除已返还的3万元,最终判决张女士需返还237万元。

法院进一步解释,在恋爱关系中,对于小额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费用等,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不需要返还。然而,对于大额财物,如房产、汽车或大额转账,如果不是基于明确约定,应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旦分手,受赠方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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