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一起发生于福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到公众关注。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还款请求,原因在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约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同学关系。据原告陈述,被告于2024年11月以偿还信用卡为由提出借款1万元,并承诺尽快还款。基于同学信任,原告未要求出具书面借条,而是通过微信分两笔各转账5000元至被告账户。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主要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指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要件。本案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转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曾就借款事宜达成明确约定,亦不足以有效回应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相关抗辩。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未能对其主张的借贷合意完成充分举证,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也提醒公众,在发生民间资金往来时,除保留转账凭证外,还应注重通过借条、借款合同或明确完整的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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