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据多家媒体报道,杭州某公司员工任某因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处理私人事务,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争议日前已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

据了解,2025年10月,任某在上班期间多次使用手机回复私人信息及浏览短视频,累计时长约17分钟,相关行为被公司监控记录。四日后,任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任某在该公司任职近11个月,月工资为4700元。其本人表示,当日主要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使用手机时间较短,不应构成严重违纪。

因对解除决定不服,任某向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9400元。

公司方面在仲裁过程中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工作不尽心尽职、未完成任务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可终止合同”的规定,任某的行为已违反劳动纪律,如不予以处理将对团队管理及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故解除行为合法。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表述较为笼统,并未明确将“上班时间使用手机”具体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同时,现有证据表明该行为并未影响任某完成其本职工作任务,因此难以认定其行为已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综上,仲裁委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任某支付赔偿金9400元。

仲裁委在裁决中同时提示,用人单位若需规范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手机等行为,应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界定并进行公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处罚措施应与行为性质、后果相适应,可采取梯度化处理方式,而非直接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等最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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