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通市,一场因馒头而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员工张某因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避免浪费,被公司公开通告为“盗窃”,进而引发了一场名誉权诉讼。

张某,作为某机械公司的后勤员工,日常负责食堂的炒菜做饭工作。公司日常为员工提供包括馒头在内的早餐,而张某则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食用面食。然而,他发现许多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丢弃,觉得浪费可惜,便养成了将馒头储存起来,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的习惯。

然而,在2023年12月20日,张某却意外地在公司公告栏上看到了自己的名字,被公司指控为“多次盗窃公司馒头”。面对这一指控,张某倍感冤屈,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他毅然将公司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在庭审中,公司坚称张某存在盗窃行为,并提供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但张某则坚称自己并无盗窃意图,而是出于节约食物的考虑将馒头带回家。他表示,虽然负责食堂工作,但从未有过任何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他解释说,那些馒头要么是同事们吃不完的,要么是自己积攒下来准备带回家的。

经过审理,海安法院认为公司的通告内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仅凭监控视频就认定张某盗窃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体现了他勤俭质朴的生活方式。因此,法院判定公司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并要求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经过二审审理,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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