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陆某在一次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造成的坑中,导致牙齿脱落和松动。由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并赔付陆某5000元经济损失。蔚县法院认为陆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当他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人社局的理由包括陆某未能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未能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陆某不服此决定,认为人社局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的事故属于一般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且其提供的《情况说明》并非由法定部门出具,人社局的事实认定清楚,因此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陆某随后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同样认为陆某未能提供足够的法律文书来支持其工伤认定的主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应认定为工伤。然而,陆某未能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导致其工伤申请未获人社局认定,法院亦未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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