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南师大综合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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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南京师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学生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学生综综合素合素质测评质测评条例条例( (试试行)行)一、一、总则总则1、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的精神,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激励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2、参照《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修订)》,并结合学院的自身特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地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测评。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项评优的主要依据。3、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的测评。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社会服务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4、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和社会服务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 分。计算方法为: 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5、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测评成绩×10% 6、学生综合测评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综合测评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总成绩是四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二、测评内容二、测评内容(一)思想品德(一)思想品德思想品德表现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思想品德表现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 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 8080 分。分。2 2、加分:、加分:(1)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 、校级、院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分别加 20 分、、10 分和 5 分。(2)被评为省级三好、优干者加 20 分,评为校级三好标兵者加 15 分,校级三好、优干者加 10 分,评为校优秀团员者加 10 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 12 分、6 分、3 分;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党员之类)、先进个人者加 6 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3)学生支部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2(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5)所在寝室受到表彰,校级表彰寝室成员每人加 5 分,院级表彰寝室成员按(5 星每人 3 分,4 星 2 分,3 星 1 分)加分。(6)参加(校外)无偿献血者每次加 5 分。3 3、减分、减分(1)党员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的,一次扣 10 分,(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迟到早退现象的),一次扣 5 分。(2)受学校通报批评者一次减 5 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 8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 10 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 15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 20 分。(3)在宿舍管理中,夜不归宿者一次扣 5 分,宿舍违纪者一次扣 3 分(以学工处网上通报的名单为准)。(二)专业学习(二)专业学习专业学习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奖励分-扣减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奖励分-扣减分1、学习成绩=Σ 必修课考试成绩(选修课成绩和博雅课成绩除外)/课程数。成绩以教务系统生成的考试成绩为准,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 65 分,中为 75 分,良为 85 分,优秀为 95 分。2 2、加分、加分(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每篇加 10 分,在省级以上刊物(非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与人合作) ,每篇加 6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2)在校级以上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被采纳者每篇加 5 分。(3)参加学院老师领衔的课题或项目组,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大赛,获省级和省级以上一等奖加 10 分,二等奖加 6 分,三等奖加 4 分。以团队形式参加的,主持人按上述分值加分,团队成员减半。(4)参加省级大学生训练项目的,主持人加 10 分,团队成员减半。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的,主持人加 8 分,团队成员减半。参加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的,主持人加 6 分,团队成员减半。同一项目不得累加。(5)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获特等奖加 10 分,一等奖加 8分,二等奖 5 分,三等奖 3 分。(6)英语六级在评定学期内过 520 分的同学加 5 分,过 425 分的加 2 分。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三级的同学加 5 分(7)学习成绩排名比上学期提前 25%者加 5 分。3 3、减分、减分(1)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减 2 分,二门不及格者减 4 分,以此类推。(2)无故旷课一节减 2 分。迟到早退 1 节扣 1 分。3(三)文体活动(三)文体活动文体活动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文体活动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为 80 分。2 2、加分、加分(1)体育类竞赛中的获奖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 8 分,第二名加 7 分,第三名加 6 分,依次类推。省级及省级以上按照校级的 3 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及省级以上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 5 分、10 分。(2)在各种文体竞赛(如辩论赛、舞蹈大赛、情景剧比赛、摄影大赛、篮球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省级及省级以上按校级的 2 倍加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50%加分。(加分以盖章等级为准)(3)代表队加分。经学院、学校选拔代表队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正式队员获奖加分同上,非正式队员减半;未获奖则代表队成员统一加 2 分。(代表队如辩论队、合唱队、礼仪队,舞蹈队、足球队等一系列有日常训练的代表队)(4)校级军训先进个人加 3 分。(5)获奖者加分以获奖证书为准,无获奖证书的,需出具有关单位证明。(6)在校报、校刊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 3 分,在院刊上发表文章的每篇加 2 分。3、减分、减分班级成员无故不参加班级和院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 5 分。(四)社会服务(四)社会服务测评成绩=社会服务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测评成绩=社会服务测评基本分+奖励分- -扣减分扣减分1 1、、 社会服务测评基本分为社会服务测评基本分为 8080 分。分。2 2、、 加分加分(1)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所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按照 2 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 50%计分。(2)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 20 分、15 分、8 分、4 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小分队的,小分队队长分别加 20 分、15 分、8 分、4 分,其他成员分别加 10 分、8 分、4 分、2 分。先进个人和先进小分队成员加分不累计。(3)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被评为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 分、6 分和 4 分,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加分成倍,院级按照 50%折算。其他未经学院、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也按照 50%折算。(4)担任学生干部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①校学生会、科协、青协、心协、社团联合会、社区工作中心正副主席,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青协、科协、心协正副主任,新闻中心正副主任,校学生会、科协、青协、心协各中心正副主任、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院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院学生党支部书记、4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班委团支部成员、心理气象员,经考核,优秀(90 分以上)加 10分;良好(80 分—90 分)加 8 分;合格(70 分—80 分)加 6 分,70 分以下的不予加分。②校院各类学生组织正式录用的干事、校报电视台广播站工作人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部门学生助理、经考核,优秀(90 分以上)加 6 分;良好(80 分—90 分)加 4 分;合格(70 分—80 分)加 2 分,70 分以下的不予加分。③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5)热心公益事业,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一学期超过 10 小时加 5 分,超过 15 小时 加 10 分,超过 20 小时加 15 分。 (对所有学生)(6)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加 3 分,获得学校志愿服务奖项的加 3 分。(8)学生组织成员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一次扣 3 分。三、测评方式三、测评方式1.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党委领导,分团委和各年级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各班成立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4 人,抽签产生)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2.测评程序:(1)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一学期来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下一学期的打算。并对照测评细则进行自评。成绩需本人签字确认。(2)班级评分。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由测评小组对加分和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进行测评的证明需在学生会和分团委备案,测评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定表上签字。(3)学院审核。院党委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布、公示。根据测评结果对排名后十位的学生进行诫勉谈话。(4)测评结果一经公布、公示,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院党委同意,可由年级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院党委审批。四、附则四、附则1、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地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2、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地理科学学院分团委2011 年 3 月 11 日 关 键 词: 南师大 综合 测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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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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