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建设工程招投标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发布投标邀请书)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人少钱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可以不招标的工程范围(唯一性、合法性)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工程招投标程序:
1.招标准备
2.资格审查与投标
3.开标、评标与授标
招标准备:
1.申请审批、核准招标
2.组建招标组织
3.策划招标方案
4.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5.编制标底或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6.准备招标文件
资格审查与投标:
1.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预审)
2.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
3.发售招标文件
4.现场踏勘、标前会议(必要时)
5.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和接收
1.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修改和异议的提出
(1)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申请人确认与发出通知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6.踏勘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由招标人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未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公告;当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由招标人提供的用于计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所需要的各种详尽程度的图纸。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标底
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③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招标控制价
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③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得上调或下浮。且除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④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部门审核。
⑤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内完成复查,当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⑥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工程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及异议处理
1.售期:5日;
2.备期:20日;编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少于10日。
3.修期:15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时顺延投标截止日。
4.异议期:10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开标前提条件: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2)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3)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参加人员: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人
(5)主持人:招标人
(6)检查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拆封、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清标是指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活动。
清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
2)错漏项分析。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的正确性分析;
5)其他项目清单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报价分析;
7)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
8)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9)其他应分析和澄清的问题。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招标人负责组建;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产生方式: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初步评审标准的内容:
①形式评审标准;
②资格评审标准;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以下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处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经初步评审后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除了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任何一种情形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工程定标
1.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都进行公示,而不是只公布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报名后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①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②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③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④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⑤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定标主体
由招标人或经过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定标。
3.中标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分高);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签约准备
签订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
(1)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应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4)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
7.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禁止性规定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2)不可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不可要求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或数量。
(5)不可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造价、工期、方案;招投标实施条例: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办法)
(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在订立合同后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
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人投标报价须注意的事项:
1.投标人须知
特别要注意项目的资金来源、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更改或备选方案、评标方法等,重点在于防止废标。
2.合同形式分析
主要分析承包方式(如分项承包、施工承包、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和管理承包等);计价方式(如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等)。
3.合同条款分析。主要包括:
①承包商的任务、工作范围和责任。
②工程变更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
③付款方式、时间。
④施工工期。
⑤业主责任。
4.复核工程量
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认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错误,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投标人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间的差距,考虑相应的投标策略,决定报价尺度;投标人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适用、经济的施工机具设备及投入使用的劳动力数量等,从而影响到询价的过程。
5.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必须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3)投标报价要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发承包双方责任划分,作为考虑投标报价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
(4)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以反映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算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本依据;充分利用现场考察、调研成果、市场价格信息和行情资料,编制基础标价。
(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总价措施项目进行调整和确定。
(6)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文件编制时应遵循的规定
(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能吸引招标人的承诺。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3.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有关投标文件的递交或接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各方递交,并应符合规定。
2)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
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
1)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①组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需要的时间;
②确定中标人需要的时间;
③签订合同需要的时间。
2)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60-90天。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4)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以书面形式通知。
5)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6)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正本、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上清楚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费用承担与保密责任。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文件拒收的三种情形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②逾期送达;
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4.对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1)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应当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串通投标
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多方)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方)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工程投标策略
1.报价可高一些的工程
(1)施工条件差的工程;
(2)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而本公司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
(3)总价低的小型工程以及自己不愿做、又不方便不投标的工程;
(4)特殊的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
(5)工期要求急的工程;
(6)竞争对手少的工程;
(7)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2.报价可低一些的工程
(1)施工条件好的工程;
(2)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一般公司都可以做的工程;
(3)本公司目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在该地区面临工程结束,机械设备等无工地转移时;
(4)本公司在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又可利用该工地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
(5)竞争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
(6)非急需工程;
(7)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工程投标方法策略:
1.不平衡报价法
2.多方案报价法
3.建议方案报价法
4.突然降价法
5.无利润算标法
1.适当运用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也叫前重后轻法。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从而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一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1)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等)可以报得高一些,以利资金周转,后期工程项目(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获得超额利润,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
但是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承包商的重大损失。另外,一定要控制在合理幅度内,以免引起业主反对,甚至导致废标。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有时业主会挑选出报价过高的项目,要求投标者进行单价分析,对单价分析中过高的内容进行压价,以致承包商得不偿失。
2.适当运用多方案报价法
对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可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先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报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或是对某些部分工程提出按"成本补偿合同"方式处理,其余部分报一个总价。
3.适当运用“建议方案”报价法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出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这时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方案中标。
这种新的建议方案一般要求能够降低总造价或提前竣工或使工程运用更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对原招标方案一定要标价,以供业主比较。增加建议方案时,不要将方案写得太具体,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业主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商。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或过去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为投标时间不长,如果仅为中标而匆忙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建议方案,可能引起很多后患。
4.适当运用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件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来刺探情况,因此在报价时可以采取迷惑对方的方法。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而到快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在准备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考虑好降价的幅度,在临近投标截止日期前,根据情报信息与分析判断,再作最后决策。
另外如果由于采用突然降价法而中标,因为开标只降总价,那么就可以在签订合同后再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调整工程量表内的各项单价或价格,以期取得更好的效益。
5.合理运用无利润算标法
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投标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这种办法一般是处于以下条件时采用:
(1)有可能在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
(2)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尔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实施中赚得利润;
(3)较长时期内,承包商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如果再不得标,就难以维持生存。因此,虽然本工程无利可图,只要能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就可设法度过暂时的困难,以图将来东山再起。
一、现金流量图的绘制
现金流量的三要素:
1.大小(资金数额)
2.方向(向上代表流入)
3.作用点(通常每一时间点表示的是该时间单位末的时点)。
独立型方案的评价
独立型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可接受,取决于方案自身的经济性,即方案的经济效果是否达到或超过预定的评价标准或水平。通过计算方案的经济效果指标,并按照指标的判别准则加以检验即可判断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可行。这种对方案自身的经济性检验称为“绝对经济效果检验”。
1.应用投资收益率进行评价
当R≥Re时,表明方案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2.应用投资回收期进行评价
当Pt≤Pe时,表明方案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3.应用NPV进行评价
当NPV≥0时,表明方案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4.应用IRR进行评价
当IRR≥ic时,表明方案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互斥型方案的评价
互斥型方案经济效果评价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考察各个方案自身的经济效果,即进行绝对(经济)效果检验;二是考察方案的相对最优性,称为相对(经济)效果检验。
1.静态评价方法
互斥方案静态分析:
① 增量投资收益率
② 增量投资回收期
③ 年折算费用(最小最优)
④ 综合总费用(最小最优)
2.动态评价方法
(1)计算期相同的互斥方案采用的经济效果评价方法有净现值(费用现值)法、净年值(费用年值)法和增量投资内部收益率法。
(2)计算期不同的互斥方案采用的经济效果评价方法有净年值(费用年值)法、净现值(费用年值)法和增量投资内部收益率法。
在对寿命不等的互斥方案进行比选时,净年值是最为简便的方法。
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
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法比选和优化方案
1.费用效率(CE)法:
2.固定效率法和固定费用法
3.权衡分析法
1.费用效率(CE)法:
费用效率(CE)=工程系统效率(SE)/工程寿命周期成本(LCC)
=工程系统效率/[设置费(IC)+维持费(SC)]
寿命周期成本(LCC),包括经济成本、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
CE值愈大愈好。
2.固定效率法和固定费用法
(1)固定费用法是将费用值固定下来,然后选出能得到最佳效率的方案。
(2)固定效率法是将效率值固定下来,然后选取能达到这个效率而费用最低的方案。
决策树法比选和优化方案
1.决策树的三要素:定案、定图、定量
确定方案、画决策树、推定损益值及相应概率、计算期望值并选定最优方案。
2.决策树的构造:决策点(□)发出决策枝(方案枝),决策枝连接机会点(○),机会点发出机会枝(概率枝);自左向右绘制,决策点和机会点的编号左小右大,上小下大。
3.计算各个方案的期望值。决策树应从右向左计算,其每一步的计算采用概率的形式。各机会点的期望值计算结果应标在该机会点上方。
4.根据各方案期望值相比较,期望值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最后将决策方案以外的方案枝用两短线排除(剪枝确定方案,写明结论)。
价值工程法比选和优化方案
1.价值工程是以提高产品或作业价值为目的,通过有组织的创造性工作,寻求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者所需功能的一种管理技术,即达到所需功能时应满足寿命周期成本最小。
计算公式为:价值V=功能F/成本C
2.价值工程法
多方案选优,V最大者为最优
单方案选优,V小于1者应改进,△C越大越应改进
3.0-1评分法的基本原理
根据各功能因素重要性之间的关系,将各功能一一对比,重要者得1分,不重要的得0分。
为防止功能指数中出现零的情况,需要将各功能得分分别加1进行修正后再计算其权重。
最后用修正得分除以总得分即为功能权重。
计算式为:某项功能重要系数=该功能修正得分/∑各功能修正得分
4.0-4评分法的基本原理
按0-4评分法的规定,两个功能因素比较时,其相对重要程度有以下三种基本情况:
很重要的功能因素得4分,另一很不重要的功能因素得0分;
较重要的功能因素得3分,另一较不重要的功能因素得1分;
同样重要的功能因素各得2分。
计算式为:某项功能重要系数=该功能得分/∑各功能得分
5.价值工程法比选方案的步骤
①确定各项功能的功能重要系数:
运用0-1评分法或0-4评分法对功能重要性评分,并计算功能重要性系数;
②计算各方案的功能加权得分:
根据专家对功能的评分和功能重要性系数,计算各方案的功能加权得分;
③计算各方案的功能指数(Fi):
各方案的功能指数=该方案的功能加权得分/Σ各方案加权得分
④计算各方案的成本指数(Ci):
各方案的成本指数=该方案的成本或造价/Σ各方案成本或造价
⑤计算各方案的价值数(Vi):
各方案的价值指数=该方案的功能指数/该方案的成本指数
⑥方案选择:
比较各方案的价值指数,选择价值指数最大的为最优方案。
6.利用价值工程进行成本改进的步骤:
①计算各项功能的功能指数Fi:
Fi=该功能得分/Σ各功能得分
②确定各项功能的目标成本F:
F=该功能项目的功能指数×总目标成本
③确定各项功能的成本降低期望值△C:
△C=目前成本(改进前的成本)-目标成本
④确定功能改进的顺序:
当△C大于零时,△C大者为优先改进对象。
①网络图中节点都必须有编号,其编号严禁重复,并应使每—条箭线上箭尾节点编号小于箭头节点编号。
②网络图中应只有一个起点节点和一个终点节点,而其他所有节点均应是中间节点。
③虚工作既不占用时间,也不消耗资源,一般起着工作之间的联系、区分和断路三个作用。
①在关键线路上可能有虚工作存在;
②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可能不止—条。而且在网络计划执行过程中,关键线路还会发生转移。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称为关键工作。
③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节点称为关键节点。关键节点必然处在关键线路上,但由关键节点组成的线路不一定是关键线路。
工作的自由时差是指在不影响其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时间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以终点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的自由时差等于计划工期与本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之差。
其他工作的自由时差等于本工作与其紧后工作时间间隔的最小值。工作的自由时差是该工作箭线中波形线的水平投影长度。
工作的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不影响紧后工作最迟开始时间)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以终点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的总时差等于计划工期与计算工期之差。
其他工作的总时差等于本工作起至终点节点各条线路上波形线之和的最小值。
对于同一项工作而言,自由时差不会超过总时差。当工作的总时差为零时,其自由时差必然为零。
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是指在不影响整个任务按期完成的前提下,本工作必须完成的最迟时刻。(LF=EF+TF)
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等于本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与其持续时间之差。(LS=ES+TF)
以终点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其最迟完成时间等于网络计划的计划工期。
其他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等于其紧后工作最迟开始时间的最小值。
工作的自由时差等于本工作与其紧后工作时间间隔的最小值。
工作的总时差等于本工作起至终点节点各条线路上波形线之和的最小值。
工作的最迟完成(开始)时间等于本工作的最早完成(开始)时间与其总时差之和。
当计算工期等于计划工期时,以关键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的自由时差等于总时差。
两端为关键节点的工作不一定是关键工作。由关键节点组成的线路不一定是关键线路。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
前锋线是指在时标网络计划图上方时间坐标的检查日期开始绘制,用点划线依次连接相邻工作的实际进展位置点,最后与时标网络计划图下方坐标的检查日期相连接而成的折线。
对某项工作来说,其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关系可能是:
1)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落在检查日期的左侧,表明该工作实际进度拖后,拖后的时间为二者之差。
2)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与检查日期重合,表明该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
3)工作实际进展位置点落在检查日期的右侧,表明该工作实际进度超前,超前的时间为二者之差。
前锋线法主要适用于时标网络计划。
工程网络计划的调整
1.改变某些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例如,将顺序进行的工作改为平行作业、搭接作业以及分段组织流水作业等,都可以有效地缩短工期。
2.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
这种方法是不改变工程项目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而通过采取增加资源投入、提高劳动效率等措施来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使工程进度加快,以保证按计划工期完成该工程项目。
工程网络计划的优化
1.工程网络优化的方法
包括工期优化,费用优化,资源优化,重点是工期优化和费用优化。
2.工期优化,是指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不满足要求工期时,通过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以满足要求工期目标的过程。但应注意:
(1)不能改变网络图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2)被压缩的关键工作在压缩完成后仍应为关键工作;
(3)若优化过程中出现多条关键线路时,为使工期缩短,应将各关键线路持续时间压缩同一数值。
注:应选择缩短持续时间所需增加的费用最少的关键工作压缩。
3.费用优化
费用优化又称工期成本优化,是指寻求工程总成本最低时的工期安排,或按要求工期寻求最低成本的计划安排的过程。
(直接费随着工期的缩短而增加;间接费随着工期的缩短而减少。两者叠加,必有一个总费用最少的工期。)
工程总费用由直接费和间接费组成。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措施费等组成,会随着工期的缩短而增加。间接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费用,它一般会随着工期的缩短而减少。
费用优化的基本思路:不断地在网络计划中找出直接费用率(或组合直接费用率)最小的关键工作,缩短其持续时间,同时考虑间接费随工期缩短而减少的数值,最后求得工程总成本最低的最优工期安排或按要求工期求得最低成本的计划安排。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与计算
(一)人工费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四)管理费
1.以(人+材+机)为计算基础
2.以(人+机)为计算基础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五)利润
1.以(人+材+机+管)为计算基础
2.以(人+机)为计算基础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六)规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
注:在案例分析里,有的题目可以设定:规费=(人+材+机+管+利)×规费费率
(七)税金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金=税前工程造价×9%
其中,9%为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金(销项税额)=(人+材+机+管+利+规)×9%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材料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直接用于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材料,编制材料净用量定额;
不可避免的施工废料和材料损耗,编制材料损耗定额。其关系式如下:
材料损耗率=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00%
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损耗率(%)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损耗率(%)]
机具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
机具台班定额消耗量包含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和仪器仪表台班定额消耗量,二者确定方法大体相同。具体步骤如下:
1.确定机械1h时纯工作正常生产率:纯工作单位时间内的生产产品数量
(1)对于循环动作机械
(2)对于连续动作机械
2.确定机械1h时纯工作正常生产率
即:纯工作时间占正常工作班时间的比率
3.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人工、材料、机具台班单价的确定方法
(一)人工单价的组成和确定方法
1.人工单价的组成
1)计时或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补贴
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人工单价的确定
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的日工资单价在题目中作为已知条件给定。
(二)材料单价的组成和确定方法
材料单价是指建筑材料从其来源地运到施工工地仓库,直至出库形成的综合平均单价。
1.材料单价的组成
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组成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组成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七项费用组成,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等。
其中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台班折旧费=机械预算价格×(1-残值率)/耐用总台班
2.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组成【折维校动】
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四项费用组成,包括折旧费、维护费、校验费、动力费。
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的费用组成不含检测软件的相关费用。
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
(一)预算定额及其基价编制
1.预算定额的概念
预算定额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合格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数量及其相应费用标准。
2.预算定额消耗量的编制方法
确定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具台班消耗指标时,必须先按施工定额的分项逐项计算出消耗指标,然后再按预算定额的项目加以综合。但是,这种综合不是简单的合并和相加,而需要在综合过程中增加两种定额之间的适当的水平差。
3.预算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的计算
预算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人工工日数量,是由分项工程所综合的各个工序劳动定额包括的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两部分组成的。
(1)基本用工。基本用工指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各项工作过程的施工任务所必需消耗的技术工种用工。
(2)其他用工。其他用工是辅助基本用工消耗的工日,包括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用工。
人工幅度差=(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系数
预算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基本用工+其他用工
=(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1+人工幅度差系数)
4.预算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的计算
材料消耗量包括材料净用量和不可避免的材料损耗,如现场内材料运输及施工操作过程中的损耗等。其关系式如下:
材料损耗率=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00%
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损耗率(%)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损耗量
=材料净用量×[1+损耗率(%)]
5.预算定额中机具台班消耗量的计算
预算定额中的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必需消耗的某种型号施工机具的台班数量。
机械台班幅度差是指在施工定额中所规定的范围内没有包括,而在实际施工中又不可避免产生的影响机械或使机械停歇的时间。
6.预算定额基价编制
预算定额基价是预算定额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单价,现行各省预算定额基价的表达内容不尽统一。有的定额基价只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即工料单价;也有的定额基价包括了工料单价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的清单综合单价,即不完全综合单价;也有的定额基价还包括了规费、税金在内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即完全综合单价。
预算定额基价是根据现行定额和当地的价格水平编制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为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动,必须进行修正。
以基价为工料单价为例,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基价的计算公式:
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
人工费=∑(现行预算定额中各种人工工日用量×人工日工资单价)
材料费=∑(现行预算定额中各种材料耗用量×相应材料单价)
机具使用费=∑(现行预算定额中机械台班用量×机械台班单价)+∑(仪器仪表台班用量×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二)其他计价定额的编制
1.概算定额
是指完成合格的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单位扩大结构构件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标准及其费用标准。概算定额是预算定额的综合与扩大。
2.概算指标
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以建筑面积、体积或成套设备装置的台或组为计量单位而规定的人工、材料、机具台班的消耗量标准和造价指标。
3.投资估算指标
是以独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综合项目全过程投资和建设中的各类成本和费用。
设计概算的编制
设计概算的编制内容
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应采用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三级概算编制形式。当建设项目为一个单项工程时,可采用单位工程概算、总概算两级概算编制形式。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概算又分为建筑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两大类。
建筑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有:概算定额法、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等。
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有:预算单价法、扩大单价法、设备价值百分比法和综合吨位指标法等。
1)概算定额法
又称扩大单价法或扩大结构定额法,是套用概算定额编制建筑工程概算的方法。运用概算定额法,要求初步设计必须达到一定深度,建筑结构尺寸比较明确,能按照初步设计的图纸计算出项目的工程量时,方可采用。
如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则计算公式:
单位工程概算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造价)+措施项目费(造价)
如果采用综合单价,则计算公式:
单位工程概算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如果采用工料单价,则计算公式:
单位工程概算造价=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费用+措施项目人材机费用
+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2)概算指标法
概算指标法是用拟建厂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或体积)乘以技术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概算指标得出人、材、机费,然后按规定计算出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得出单位工程概算的方法。
单位工程概算造价=概算指标每m2(m3)综合单价(全费用)×拟建工程建筑面积(体积)
如遇到拟建工程结构特征与概算指标中规定的结构特征有局部不同的情况,必须对概算指标进行调整后方可套用。调整方法是:
(1)调整概算指标中的每m2(m3)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结构变化修正概算指标(元/m2)=原概算指标综合单价+概算指标中换入结构的工程量×换入结构的综合单价-概算指标中换出结构的工程量×换出结构的综合单价
单位工程概算造价=修正后的概算指标综合单价×拟建工程建筑面积(体积)
(2)调整概算指标中的人、材、机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结构变化修正概算指标的人、材、机数量=原概算指标的人、材、机数量+换入结构件工程量×相应定额人、材、机消耗量-换出结构件工程量×相应定额人、材、机消耗量
3)类似工程预算法
使用此方法时一般也需要对建筑结构差异和价差进行调整。结构差异调整与概算指标法相同。类似工程造价的价差调整可以采用两种方法:
(1)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有具体的人工、材料、机具台班的用量时,可按下面公式调整:
拟建工程单方概算造价=拟建工程(人材机)单价×类似工程预算(人材机)用量×(1+综合费率)
2)当类似工程造价资料中只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费率时,可按公式调整
1.施工图预算的内容
当建设项目有多个单项工程时,应采用三级预算编制形式:由建设项目总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单位工程预算组成。
当建设项目只有一个单项工程时,应采用二级预算编制形式:由建设项目总预算和单位工程预算组成。
单位工程预算包括单位建筑工程预算和单位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
单项工程综合预算是反映施工图设计阶段一个单项工程(设计单元)造价的文件,是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构成该单项工程的各个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组成。其编制的费用项目是各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总和。
建设项目总预算是反映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造价文件,是施工图预算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施工图总预算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总概算投资范围以内。
2.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
在设计阶段,主要采用的编制方法是工料单价法和实物量法,在招标及施工阶段主要的编制方法是基于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法。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计算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编制方法及内容可参照投资估算相关内容。
3)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编制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3.单项工程综合预算的编制
单项工程综合预算造价由组成该单项工程的各个单位工程预算造价汇总而成。计算公式如下: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Σ单位建筑工程费用+Σ单位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
4.建设项目总预算的编制
建设项目总预算由组成该建设项目的各个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以及经计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汇总而成。
三级预算编制中总预算由综合预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铺底流动
资金汇总而成,计算公式如下:
总预算=∑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二级预算编制中总预算由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汇总而成,计算公式如下:
总预算=∑单位建筑工程费用+∑单位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工程量清单的构成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安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各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单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
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
(1)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费=Σ(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2)其余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费=计算基数×措施项目费费率(%)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四)规费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
(五)税金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税金(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9%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金(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3%
税前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一)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1.项目编码
2.项目名称
3.项目特征
4.计量单位
5.工程数量的计算
6.补充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是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名称的基础。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工程内容通常无须描述
计量单位应采用基本单位,除各专业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以下单位计量:
(1)以重量计算的项目——吨或千克(t或kg)。
(2)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m³)。
(3)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平方米(m2)。
(4)以长度计算的项目——米(m)。
(5)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套、块、樘、组、台……
(6)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宗、项……
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
工程数量主要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工程量计算规范的代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01起顺序编制。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如需补充项目,其编码应从01B001开始编制。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不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以“项”为计算单位进行编制,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三)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
(四)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
规费定额以人工费为基数
增值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为基数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单位工程费用,各单位工程费用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
(1)综合单价的组价过程
①依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按照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的规定,确定所组价的定额项目名称,并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量;
②依据工程造价政策规定或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其人工、材料、机具台班单价;
③在考虑风险因素确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所组价定额项目的合价;
④将定额项目合价相加除以工程量,便得到综合单价。对于未计价材料费(包括暂估单价的材料费)应计入综合单价。
(2)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1)对于技术难度较大和管理复杂的项目,可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并纳入到综合单价中。
2)对于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市场风险,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一定率值的风险费用,纳入到综合单价中。
3)税金、规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和人工单价等风险费用不应纳入综合单价。
3.措施项目费的编制
(1)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
对于可计量的措施项目,以“量”计算,即按其工程量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单价相同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对于不可计量的措施项目,则以“项”为单位,采用费率法按有关规定综合取定,需确定某项费用的计费基数及其费率,应是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4.其他项目费的编制
(1)暂列金额
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
①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③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
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5.规费和税金的编制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相应增值税率
6.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但要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2)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
(3)应该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与相关文件。
(4)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均属于强制性的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5)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单位会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法,所发生的措施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确定,招标人应首先编制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然后依据经专家确认后再进行合理确定措施项目与费用。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确定综合单价
确定综合单价是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编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的分摊。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2.确定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
1)以项目特征描述为依据。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处理。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其暂估的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考虑合理的风险。
风险分摊原则:
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等,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
1)确定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指标和生产要素单价。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含量。计算公式为:
清单单位含量=某工程内容的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计算。计算公式为:
每一计量单位清单项目某种资源的使用量=该种资源的定额单位用量×相应定额条目的清单含量
5)计算综合单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可按照规定的取费基数以及一定的费率计取。
(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投标人对总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2)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材料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3.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的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四)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的编制
(五)投标报价的汇总
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预付款是发包人开工前借给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需要从支付的进度款中扣回来。)
(1)按合同约定方式扣款。
(2)起扣点算法。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此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所占比重扣减工程价款,至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清。
计算公式为:
T=P-M/N
式中:T——起扣点;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该方法使承包人最大限度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不利于发包人。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注意】对于提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措施项目工程款:
①要计取规费和税金。
②要按照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
(例外:题目中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承包人)
③竣工结算时需扣留质保金。
④在进度款期中支付中不需扣回,这与预付款不同。
预付款是开工前的借款,在进度款期中支付中按照约定必须扣回(抵扣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期中支付)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合同约定范围的,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办法计量。
2.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进度款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4)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期中支付的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不包括本期);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不包括本期);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2.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后,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4.物价变化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权重、比例调整】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即实际总造价);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含预付款);
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即尾款)。
④=①-②-③
竣工结算款=实际总造价×(1-质保金比例)-累计已实际支付合同价款(含预付款)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实际总造价(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实际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实际的措施项目费+实际的其他项目费)×(1+规费率)×(1+税率)
或实际总造价=∑承包商各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款
或实际总造价=签约合同价+合同调整额
合同调整额=变更索赔调值签证等-暂列金额含规税
暂列金额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转化成了变更、索赔、调值等,应按实结算。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变更款、索赔款、调值款、签证款等要取代签约时的暂列金额(注意需要计取规费和税金)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期的期限。
保修期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期限长短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个期限,而工程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保证金的预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的使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
1)由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保证金的返还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核实无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四大类。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指: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和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3)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土地补偿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生活家具用具和交通工具等购置费。其中,联合试运转费是指整个车间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应按单项工程以一定比例分摊。分摊时,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摊;土地征用及土地补偿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由建筑工程造价按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由安装工程造价按比例分摊。
2.流动资产价值包括: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现金、存货、应收及应付款项等价值。
3.无形资产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商誉等价值。
4.其他资产价值包括:开办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生产职工培训费)、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等。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约定
1.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关系
签约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中标价是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
2.合同价款类型的选择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二)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具体调整方式详见专题四)
①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②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③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④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合同价款调整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履行期间,法律法规等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依据法律等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等)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项目特征不符
(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2)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1)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3)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工程变更事件中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4)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5.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赶工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件,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奖励。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要求合同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每日历天的赶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误期赔偿
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7.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由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其附录;
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⑨其他合同文件。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3)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三、施工进度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2.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隐蔽工程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3)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实质上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
五、其他内容
1.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化石、文物
一旦发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有关变更的约定处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发出的指示不构成变更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也应由发包人承担。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可按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约定,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在争议评审期间,仲裁或诉讼结束前,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工程变更的范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或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末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工程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这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2.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承包人工程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业主方(包括发包人和工程师)违约。如: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及时下达指令、答复请示等,使工程延期;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和行驶道路、提供水电、提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使施工承包单位不能及时开工或造成工程中断;
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或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下达错误指令,提供错误信息;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协调工作不力等。
2.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条款遗漏或错误,设计图纸错误造成设计修改、工程返工、窝工等。
3.工程环境的变化。如:材料价格和人工工日单价的大幅度上涨;国家法令的修改;货币贬值;外汇汇率变化等。
4.合同变更。如:建设单位指令增加、减少工程量;增加新的工程,提高设计标准、质量标准;由于非施工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指令中止工程施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其原因是非施工承包单位责任的工程延期,或建设单位希望在合同工期前交付工程;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施工方案,打乱施工顺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或工作。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6.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例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工程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包括: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材料费中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具使用费;由于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具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施工机具费索赔时,按照机具台班费计算。因降效引起的机具费索赔,当施工机具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具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具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按照施工机具租赁费计算。
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不予补偿。
(4)现场管理费。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5)总部(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6)保险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7)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9)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有缺陷或错误、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等事件引起的索赔,承包人都可以列入利润。另外,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也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10)分包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计算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最容易被发承包双方接受的是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运用此法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索赔费用的计算特别要注意:
(1)增加工作量和新增工作的索赔事件的费用索赔,一般是需要计算索赔所有发生的费用,包含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2)确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的人员窝工补偿标准时,可以考虑承包人应该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机具闲置补偿标准要视机械来源确定,如果是承包人的自有机具,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如果是承包人租赁来的机具,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不予补偿。
(4)人工窝工费和机具闲置费要计取规费和税金,对于工期索赔成立的事件,在计算人工窝工费和机具闲置费索赔时也应适当计取现场管理费,一般给出人工窝工费和机具闲置费补偿综合税费中就包含了部分现场管理费和规费、税金。
(5)有时在分析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的费用索赔时,还要注意分清是发包人的责任事件还是风险事件。责任事件是指自身不当行为等导致的工程工期和(或)费用的损失,是通过自身努力可以避免其发生的事件;风险事件是指非自身不当行为等导致的工程工期和(或)费用的损失,是非自身能够避免的事件,如洪水突发、地区停电等。
【费用索赔总结】
(1)纲领:以事件为单位,每一个受影响的工作独立计算索赔费用后,再汇总即为全部的索赔费用。
(2)每一个受影响的工作可索赔费用,按以下三步曲进行:
①列明项:人工用工费、人工窝工费;材料增加费、材料损失费;机具使用费;
②找隐项:机具闲置费
③取费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3)对发包人风险事件索赔的人员窝工费、机具闲置费,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对发包人责任事件索赔的人员窝工费、机具闲置费,应计取现场管理费,不计取利润,计取规费和税金。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在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导致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
3)要在之前发生事情影响下考虑后发生的事情对工期的影响。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直接计算。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3)网络图分析法。
利用网络进度计划进行分析、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延误的工作在关键路线上,关键工作上的延误也就是总工期的延误。
②被延误的工作是非关键工作,且该工作被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其总时差,没有工期补偿。
③被延误的工作是非关键工作,但其被延误的时间已超过了它的总时差。用该工作被延误的时间减去它的总时差,其差额即为总工期的延误;但如果同时还有其他事项的发生,即还有其他工作被延误时间,则只能通过重新计算网络图的时间参数来进行计算。
(3)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经济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期内,承包认既得不到工期延长也得不到经济补偿
流水横道图在工程索赔中的应用
1.流水施工与横道计划
流水施工方式是将拟建工程项目的每一个施工对象分解为若干个施工过程,并按照施工过程成立相应的专业工作队,各专业队按照施工顺序依次完成各个施工对象的施工过程,同时保证施工在时间和空间上连续、均衡和有节奏的进行,使相邻两个专业队能最大限度地搭接作业。
流水施工强调三个方面:
1)专业
2)连续
3)相邻两个专业队最大限度的搭接
2.流水施工的横道图表示法
3.流水施工参数
(1)工艺参数:施工过程n、流水强度(流水能力或生产能力)
(2)空间参数:工作面、施工段m
(3)时间参数:流水节拍t、流水步距K、流水工期T
4.按照流水节拍的特征分类流水施工
5.等节奏流水施工
也称为固定节拍流水或全等节拍流水。是一种理想化的流水施工方式。
特点:(1)所有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均相等;
(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相等,且等于流水节拍;
(3)专业队数等于施工过程数,每一个施工过程成立一个专业工作队,由该队完成相应施工过程所有施工段上的任务;
(4)各个专业队在各施工段上能够连续作业,施工段之间没有空闲。
6.非节奏流水施工
是最常见的流水施工方式
(1)非节奏流水施工的特点
1)各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的流水节拍不全相等;
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不尽相等;
3)专业工作队数等于施工过程数;
4)各专业工作队能够在施工段上连续作业,但有的施工段之间可能有空闲时间。
(2)流水步距的确定
通常采用累加数列错位相减取大差法计算流水步距。
(3)流水施工工期的确定
7.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
(1)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的特点
1)同一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的流水节拍均相等,不同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节拍不尽相等;
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不尽相等;
3)专业工作队数等于施工过程数;
4)各专业工作队能够在施工段上连续作业,但有的施工段之间可能有空闲时间。
(2)流水步距的确定
通常采用累加数列错位相减取大差法计算流水步距。
(3)流水施工工期的确定
8.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
(1)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的特点
1)同一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的流水节拍均相等,不同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不等,但其值
为倍数关系;
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相等,且等于流水节拍的最大公约数(K);
3)专业工作队数(n’)大于施工过程数,即有的施工过程只成立一个专业工作队,而流水
节拍大的施工过程,可按其倍数增加相应专业工作队数目;
4)各专业工作队能在施工段上连续作业,施工段之间没有空闲时间。
(2)流水步距的确定
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相等,且等于流水节拍的最大公约数(K)。
(3)流水施工工期的确定
流水施工方式的总结:
【非节奏流水施工、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等节奏流水施工】专业队数等于施工过程数
步距:累加数列、错位相减、取大差
流水工期:T=步距之和+最后施工过程持续时间+间歇时间-插入时间
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组织成倍节拍流水加快施工)
专业队数大于施工过程数
步距:节拍的最大公约数
流水工期:T=(m+n’-1)×K+间歇时间-插入时间
工程索赔的计算和审核
总结:
一、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均成立。
理由:×××(设计变更/甲供材)是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且××工作为关键工作/××工作延误时间超出总时差。且施工过程××在第×个施工段上为关键工作/施工过程××在第×个施工段上延误时间超出机动时间。
(2)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是施工单位(乙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事件。
(3)费用索赔成立但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设计变更/甲供材)是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发包人)应承担责任事件,但××工作延误时间未超出总时差,对工期无影响。/但施工过程××在第×个施工段上延误时间未超出机动时间,对工期无影响。
(4)工期索赔成立但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工期损失是建设单位
(业主/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事件,且该工作为关键工作……;不能批准的费用索赔;理由: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费用索赔的计算
(1)列明项:人工窝工费、人工用工费、材料费、机械用工费、
(2)找隐项:机具闲置费
(3)取税费:管、利、规、税
增加工作内容时,计算出可索赔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之后,再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对发包人风险责任事件索赔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对发包人行为责任事件索赔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应计取现场管理费,不计取利润,计取规费和税金。
三、工期奖罚(标号追踪法)
四、机械在现场闲置时间最短的原理是“迟到早退”
安排一台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时间使其在现场闲置时间最短
添加虚工作(多项工作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必须顺序施工
多项工作共用一个施工班组必须顺序施工)
五、偏差分析:
正确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
分析进度进度偏差对紧后工作的影响(根据自由时差或时间间隔判断),以及对总工期的影响(根据总时差判断)。
六、横道计划与流水施工
四类流水方式的特点
流水步距、流水工期、机动时间的计算,流水横道图的绘制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的专题
1.合同价款的约定与合同价款的调整
①法规变化类。②工程变更类。③物价变化类。④工程索赔类。⑤现场签证等其他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管理的约定
①合同协议书的内容。
②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③施工进度和工期。
④施工质量和检验。
⑤专利技术、化石、文物。
⑥不利物质条件。
⑦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⑧不可抗力。⑨争议解决。
3.工程变更的处理
①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4.工程索赔计算和审核
①定性判断索赔是否成立。
②定量计算索赔费用和索赔工期。
③网络图和流水横道图的应用。
设备运杂费的构成与计算
1.设备运杂费的构成
设备运杂费主要由运费和装卸费、包装费、设备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与保管费组成。
注:国产设备的运费和装卸费是指由设备制造厂交货地点起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堆放地点)止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
进口设备的运费和装卸费则是指是由我国到岸港口或边境车站起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需安装设备的堆放地点)止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
2.设备运杂费的计算
设备运杂费中运卸费、包装费和手续费=设备原价×运卸、包装和手续费率
设备运杂费中采购保管费=(原价+运卸费+包装费+手续费)×采购保管费率
=入库价格×采购保管费率
设备运杂费=运费+装卸费+包装费+设备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与保管费
或设备运杂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率
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的构成与计算
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须购置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的购置费用。
一般以设备购置费为计算基数,按照部门或行业规定的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费率计算。
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定额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构成与计算
一、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与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二、按造价形成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与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基本预备费的构成与计算
1.基本预备费的构成
基本预备费是指投资估算或工程概算阶段预留的,在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支出,又称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一般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工程变更及洽商。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处理。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处理的费用。
(4)超规超限设备运输增加的费用。
2.基本预备费的计算
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率
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价差预备费的构成与计算
1.价差预备费的构成
价差预备费是指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亦称为价格变动不可预见费。
价差预备费的内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2.价差预备费的计算
价差预备费一般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综合价格指数,按估算年份价格水平的投资额为基数,采用复利方法计算。
静态投资的估算方法
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的精度低,可采取简单的匡算法,如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比例估算法或混合法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精度要求高,需采用相对详细的投资估算方法,即指标估算法。
从案例考查角度需要掌握的是运用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进行建设项目投资的估算。
1.生产能力指数法
2.系数估算法
也称为因子估算法,它是以拟建项目的主体工程费或主要设备购置费为基数,以其他工程费与主体工程费或主要设备购置费的百分比为系数估算项目的静态投资的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设备系数法和主体专业系数法,世行项目投资估算常用的方法是朗格系数法。
(1)设备系数法。选择拟建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为基数。
(2)主体专业系数法。以拟建项目中投资比重较大,并与生产能力直接相关的工艺设备投资为基数。
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
流动资金是指项目运营需要的流动资产投资,指生产经营性项目投产后,为进行正常生产运营,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
1.分项详细估算法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2.扩大指标估算法
扩大指标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的公式为:年流动资金额=年费用基数×各类流动资金率
计算期的设定
1.计算期
项目计算期是指在财务评价中为进行动态分析所设定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计算期的长短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不宜定得太长。
2.建设期
建设期是指项目从资金正式投入开始到项目建成投产为止所需要的时间。
3.运营期
运营期分为投产期和达产期两个阶段。
1)投产期是指项目投入生产,但生产能力尚未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过渡阶段。
2)达产期是指生产运营达到设计预期水平后的时间。
基础数据的估算及其估算表
一、总投资的估算及其估算表
(一)建设投资估算及其估算表
(二)流动资金估算及其估算表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汇总表与分年投资计划表
二、营业收入及税金的估算及其估算表
1.营业收入=设计生产能力×年生产负荷×产品单价
2.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基础数据的估算及其估算表
不含税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增值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额×附加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总成本费用的估算及其估算表
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利息+维持运营投资(费用化)
(一)折旧费的估算
1.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为融资前分析,不含建设期利息;若为融资后分析,含建设期利息)
固定资产原值=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折旧年限
4.固定资产余值=固定资产原值-运营年限×年折旧费
=固定资产残值+(折旧年限-运营年限)×年折旧费
(二)摊销费的估算
1.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其他资产摊销=其他资产价值/其他资产的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各自使用年限内平均摊入总成本费用,不计残值。
由建设投资(包括资本金和借款)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运营期以折旧和摊销的形式将其价值逐年回收。
在还款期间,将折旧和摊销作为还本的资金来源。
(三)利息的估算
建设投资贷款本息和在运营期偿还,偿还方式主要有:等额本金法与等额本息法。
1)等额本金法:等额还本,利息照付还款期每年应还的本金=借款本息和累计/还款年限还款期某年应付利息=当年期初借款余额×年利率
2)等额本息法:
还款期内每年应还的等额本息和:
A=借款本息和累计×资金回收系数
其中:还款期某年应付利息=当年期初借款余额×年利率
还款期某年应付本金=当年应还的等额本息-当年应付利息
(四)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还款资金的来源包括折旧费、摊销费及净利润(一般是经过利润分配程序后的未分配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运营期各年产生的贷款利息已经计入相应年份的总成本费用,也就是说通过计入总成本费用,偿还运营期各年贷款利息所需资金已经得到了落实,因此当年回收的折旧、摊销和未分配利润只需要考虑对当年需偿付本金的偿还。
当然,如果利润总额出现负值,说明总成本费用不能全部补偿,当年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也需要动用折旧费和摊销费偿还。
根据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计算指标:
(1)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
1)利息备付率=息税前利润/当期应付利息
2)偿债备付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所得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
(2)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
1)总投资收益率=息税前利润/总投资
息税前利润——技术方案正常生产年份的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年平均息税前利润
总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2)资本金净利润率=净利润/资本金
净利润——技术方案正常年份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
现金流量表
首先进行融资前分析——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以项目为研究系统,以项目建设所需的总投资为计算基础,从项目总体获利能力角度,考查项目层面的盈利能力,即项目方案设计本身的财务可行性,不考虑融资方案的影响。
在融资前分析结果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开始考虑融资方案,进行融资后分析——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从投资者权益整体(项目法人)角度,以项目资本金为计算基础,反映在一定融资方案下投资者权益整体的获利能力,是比较和取舍融资方案的重要依据,投资者最终决定出资的依据。
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只有当投资者中的各方有股本之外不对等的利益分配时编制。
特别说明:
1.融资前分析只进行盈利能力分析,并以项目投资现金流量分析为主要手段;
2.就运营期而言,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没有建设期建设投资进项税额抵扣时,现金流入中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现金流出中的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增值税之和,因此可以在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中同时不考虑增值税,并不会影响各年的净现金流量。
3.为了体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导致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降低进而致使净现金流量增加,应在现金流入中增加销项税额,在现金流出中增加进项税额(指运营该投入的进项税额)及应纳增值税;
4.为简化起见,融资前财务分析计算折旧费用时,如果固定资产原值中含有利息,一般不将利息剔除。
5.调整所得税的计算要区别所得税的计算,剔除利息的因素。
静态投资回收期:是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以项目的净收益回收其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可自建设开始年算起。
评价准则:若Pt≤Pe,表明项目投资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项目(或方案)在经济上可以考虑接受;否则应予拒绝。
建设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这种方法是找出投资项目的盈亏临界点,以判断不确定因素对方案经济效果的影响程度,说明方案实施的风险大小及投资承担风险的能力。
2.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是预测项目主要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对项目评价指标(如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的影响,从中找出敏感因素,确定评价指标对该因素的敏感程度和项目对其变化的承受能力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通常只进行单因素敏感性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基本原理
盈亏平衡时,利润总额=0,即:总收入=总成本。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不含销项税)-增值税附加-总成本费用(不含进项税)
(1)总收入=单价(不含税)×年销售量-单位增值税附加×年销售量
单位增值税附加=单位产品应纳增值税额×附加税税率
=(单位产品销项税额-单位产品进项税额)×附加税率
(2)总成本=固定成本+单位可变成本(不含税)×产量
盈亏平衡时核心公式:
单价(不含税)×产量-单位增值税附加×产量=固定成本+单位可变成本(不含税)×产量
敏感性分析
1.确定分析指标
2.选择不确定性因素
3.分析每个不确定性【因素的波动程度及其对分析指标可能带来的增减变化情况】
4.确定敏感性因素
5.给出敏感性分析结论
6.方案选择
1.敏感度系数(SAF)
敏感度系数是指项目评价指标变化率与不确定性因素变化率之比。
计算公式:
SAF=(ΔA/A)/(ΔF/F)
式中:ΔF/F——不确定性因素F的变化率;
ΔA/A——不确定性因素F发生变化时,评价指标A的相应变化率。
|SAF|越大,表明评价指标A对不确定因素F越敏感。
2.临界点
临界点是指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使项目由可行变为不可行的临界数值。
是建设项目允许不确定因素向不利方向变化的极限值。
超过极限,项目的经济效果指标将不可行。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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