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的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成为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焦点。房产原主人许老太太是一位孤寡老人,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均已先她离世。许老太太去世后,留下了这套她名下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这套房产应收归国有。然而,许老太太的干女儿沈女士和她的侄子徐先生都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这笔遗产,并将此事诉诸法庭。

沈女士声称,作为许老太太的干女儿,她在许老太太生前对其进行了赡养,因此依法有权继承遗产。而徐先生则辩称,他是真正为许老太太养老送终的人。由于双方都不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法院无法直接立案,需要引入第三方——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案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应由民政局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因此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许老太太实际上有一个亲弟弟,如果他还健在,那么他就是法定的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但为了避免一旦撤销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后,又找不到这位弟弟,导致继承案陷入僵局,法院决定维持民政局的遗产管理人地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沈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她扶养过许老太太,因此不支持她继承遗产的主张。而徐先生则有多位证人证实他多年来一直照顾许老太太,因此法院判决徐先生继承房产,同时需支付30万元的折价款给许老太太的弟弟。如果许老太太的弟弟或其继承人出现,可以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领取这笔款项。

目前,案件的执行将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进行,确保遗产的合法分配和执行。这一案件凸显了在没有明确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继承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举报)

点赞(43)

评论列表共有 0 条评论

立即
投稿
返回
顶部